第一条 为保证河北省满天星公益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,规范差旅费管理,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,本基金会参照财政部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(财行[2013]531号)文件和《廊坊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、委派人员。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工作人员、各项目志愿者的差旅费管理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。
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,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试行定额包干。
第五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,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。
第六条 在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级别对应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。具体对应关系见下表:
交通工具
级别火车(含高铁、动车、全列软席列车)轮船(不包括旅游船)飞机其他交通工具
院士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(软座、软卧),高铁/动车商务座,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
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(软座、软卧),高铁/动车一等座,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
其余人员火车硬席(硬座、硬卧),高铁/动车二等座、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
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。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、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。
第八条 国内单程旅程从晚上8点至次日早上7点,在车上过夜6个小时的,或者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,可购买火车硬席卧铺票或动车组二等座。
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时,民航发展基金、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。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、航空旅客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(限每人每次一份)可凭据报销。
第十条 理事长住宿标准1000元/天(包括1000元)以下;秘书长住宿标准600元/天(包括600元)以下;一般人员住宿标准500元/天(包括500元)以下。
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凭据报销。
第十二条 外出参加会议,住宿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的,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可按会议规定开支,凭会议通知和票据报销。住宿费由会议主办方支付的,不再报销。
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。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(日历)天数计算,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,每人每天100元。外地出差交通补贴每人每天80元。
第十四条 市内公共交通及自驾出差,根据实际情况凭据报销。
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。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,订票费、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、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;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;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报销。
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。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、车票、住宿费发票等凭证。
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报销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费用。
第十八条 因保管不当丢失交通票据,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,提供旁证证明,经秘书长审批后才能报销。
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,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河北省满天星公益基金会
二〇二一年三月